9月2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官网发布了《9202 药品微生物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公示稿》,这是拟修订国家药品标准《9202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指导原则》的公示文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为更好应用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 1105)、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通则 1106)及、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通则 1107)、中药饮片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通则 1108)、洋葱伯克霍尔德菌群检查法(通则 1109)、无菌检查法(通则 1101)、抑菌效力检查法(通则 1121)等,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药品中污染的某些微生物可能导致药物活性降低,甚至使药品丧失疗效,从而对患者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因此,在药品生产、贮藏和流通各个环节中,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循 GMP 的要求,以降低产品受微生物污染程度。《中国药典》收载的非无菌药品及原料、辅料、中药饮片等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洋葱伯克霍尔德菌群检查法及微生物限度标准、无菌产品的无菌检查法、抑菌效力检查法,对药品研发、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的检验,药用原料、辅料、中药提取物及中药饮片的检验,新药标准制订,进口药品标准复核,考察药品质量及仲裁等提供技术及标准依据,并可指导生产过程中间产品微生物质量的监控。本指导原则将以上通则中特定内容及应用做进一步的说明。非无菌产品微生物计数法、控制菌检查法及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可用于判断非无菌制剂药品及原料、辅料、中药饮片等是否符合药典的规定,也可用于指导非无菌制剂药品及、原料、辅料、中药饮片等的微生物检验质量标准的制定,及指导生产过程中间产品微生物质量的监控。本指导原则将对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和标准中的特定内容及应用做进一步的说明。
1.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过程中,如使用表面活性剂、灭活剂及中和剂,在确定其能否适用于所检样品及其用量时,除应证明该试剂对所检样品的处理有效外,还须确认该试剂不影响样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的检出(即无毒性),因此无毒性确认试验的菌株不能仅局限于方法适用性试验菌株,还应包括产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
2. 供试液制备方法、抑菌成分的消除方法及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计数方法应尽量选择微生物计数方法中操作简便、快速的方法,同时应避免使用损失或损伤供试品中微生物的方法。,如滤纸吸附、离心沉淀等供试品溶液前处理方法。当使用自然沉降法获得上清层溶液作为供试品溶液时,需考察沉降时间对微生物回收的影响,必要时可在方法中明确自然沉降时间。对于抑菌作用较强的供试品,在供试液性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选用薄膜过滤法进行试验。
3. 对照培养基系指按培养基处方特别制备、质量优良的培养基,用于培养基适用性检查,以保证药品微生物检验用培养基的质量。对照培养基一般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研制及分发,如需自行选择对照培养基,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其符合检查方法的要求及检验结果的一致性。
4. 进行微生物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时,若因没有适宜的方法消除供试品中的抑菌作用而导致微生物回收的失败,应采用能使微生物生长的更高稀释级供试液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此时更高稀释级供试液的确认要从低往高的稀释级进行,最高稀释级供试液的选择根据供试品应符合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和菌数报告规则而确定,如供试品应符合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 1g 供试品中需氧菌总数不得过 103cfu,那么最高稀释级是 1:103。
若采用允许的最高稀释级供试液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还存在 1 株或多株试验菌的回收率达不到要求,则应选择回收率最接近要求的方法进行供试品的检测。如某种产品对某试验菌有较强的抑菌性,采用薄膜过滤法的回收率为 40%,而采用培养基稀释法的回收率为 30%,则应选择薄膜过滤法进行该供试品的检测。,在此情况下,生产单位或研制单位应根据原辅料的微生物质量、生产工艺及产品特性等进行产品的风险评估,以保证检验方法的可靠性,从而保证产品质量。对于采用最高稀释级计数的微生物计数方法或需要获得更高准确度计数结果时,建议通过增加接种量(试验平皿数或滤膜数)来降低检验误差,提高计数方法的准确度。
5. 控制菌检查法没有规定进一步确证疑似目标菌的方法。若供试品检出疑似目标菌,确证方法可参考微生物鉴定指导原则(指导原则 9204)进行。
6. 当供试品无菌检查、微生物计数及、控制菌检查不符合规定或检出其他不可接受微生物时,应启动微生物数据偏差(MDD)调查,一般包括实验室调查和生产调查两部分。实验室调查可参考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指导原则 9203)的要求,包括样品、人员、耗材(包括培养基、菌种、试剂及稀释液等)、实验环境、设备设施、检验方法和操作等方面,以确定检验结果是否有效。如确定检验结果有效,生产单位应开展全面调查,包括人员、环境、设备设施、生产工艺过程、物料等方面,以确定污染的来源和超标发生的根本原因,并制定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考虑到 MDD 调查的时限性,可在实验室调查完成之前启动生产调查。
7. 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过程中,如果药典规定的微生物计数方法不能对微生物在规定限度标准的水平上进行有效的计数,则应选择经方法适用性试验确认的且检测限尽可能接近其微生物限度标准的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
8. 用于手术、严重烧伤及严重创伤的局部给药制剂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要求。对用于创伤程度难以判断的局部给药制剂,若没有证据证明药品不存在安全性风险,那么该药品应符合无菌检查法(通则 1101)要求。
9.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通则 1107)中,药用原料、辅料及中药提取物仅规定检查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对控制菌未作统一规定要求,因此,在制定其微生物限度标准时,应根据原辅料及中药提取物的微生物污染特性、用途、相应制剂的生产工艺及特性等因素,还需对控制菌及其他具有潜在危害的不可接受的微生物进行控制;另该标准中仅规定直接口服及泡服中药饮片的微生物限度标准,但有些中药饮片,如外用的三七粉,还应根据微生物污染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适宜的微生物限度标准。药品中如含有极少量未经提取的药材原粉或矿物质(如人工牛黄中的牛胆粉为未经提取的药材原粉,1000g 小儿咽扁颗粒中仅含牛胆粉约 0.065g),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考虑不按含有药材原粉的限度标准执行,同时可考虑不进行沙门菌的控制。
10. 非无菌化学原辅料微生物限度的控制应基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方法可参考 ICH Q9《质量风险管理》推荐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工具,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风险评估需综合考虑非无菌化学原辅料的性质(包括起始物料、溶剂、试剂、催化剂等)、生产工艺、生产环境、设备清洁状态、人员素质、最差生产条件、历史数据及趋势等因素。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做出微生物是否能在原辅料中生长或存活、原辅料生产及处理步骤是否会减少微生物的初步判定,从而确定微生物限度检查策略(定期抽检或逐批检查或可不考虑进行检查)及相应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具体可参考图 1 非无菌化学原辅料微生物限度检查决策树,制定其微生物限度控制策略。
图 1 非无菌化学原辅料微生物限度检查决策树
11. 对于制剂通则(通则 0100)项下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制剂,微生物限度为必检项目;对于只有原则性要求的制剂(如部分化学药品的丸剂、口服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应对其被微生物污染的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方法可参考 ICH Q9《质量风险管理》推荐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工具,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风险评估需综合考虑制剂特点、组成成份、生产工艺、生产环境、设备清洁状态、人员素质、最差生产条件、历史数据及趋势等因素。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制剂中是否含有抑菌剂或药物本身是否具有抗微生物能力、是否为固体制剂及该固体制剂是否具有抑制微生物生长的特性等,确定微生物限度检查策略(定期抽检或逐批检查或可不考虑进行检查)及相应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具体可参考图 2 非无菌化学药品制剂微生物限度检查决策树,制定其微生物限度控制策略。对于只有原则性要求的制剂,经过评估,累积数据表明每批均符合微生物限度标准的要求,则可不进行逐批检验。对于因制剂本身及工艺等原因导致产品易受微生物污染的固体制剂,应在品种项下列出微生物限度检查项及微生物限度标准。
图 2 非无菌化学药品制剂微生物限度检查决策树
12. 制定产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时,除依据 “非无菌药品生物限度标准(通则 1107)” 外,还应综合考虑原辅料来源、性质、生产工艺条件、给药途径及微生物污染对患者的潜在危险等因素,提出合理安全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如特殊品种以最小包装单位(如:以每贴等)规定限度标准。必要时,某些药品为保证其疗效、稳定性及避免对患者的潜在危害性,应制定更严格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并在品种项下规定。
13. 除要求使用细菌芽孢和真菌孢子进行的药品微生物试验外,一般应使用菌株的新鲜培养物开展药品微生物检验及方法适用性试验;若使用即用型商业派生菌,应进行充分的实验研究,以证明其在试验过程中生物特性与活力与菌株的新鲜培养物一致。
14. 采用薄膜过滤法进行产品的微生物定性及定量试验时应关注微孔滤膜的合理选择与质量控制。
应根据供试品及其溶剂的特性选择微孔滤膜材质,应考虑其与产品的兼容性和吸附性,不应与产品发生反应、释放物质或对产品吸附作用而影响微生物的截留和回收。微孔滤膜一般具有亲水性、疏水性或兼具亲水及疏水性。亲水性滤膜一般用于水性溶液过滤;疏水性滤膜一般用于有机溶媒和气体过滤。用于药品微生物检验的亲水性微孔滤膜种类有纤维素酯 (celluloseester)、尼龙 (nylon 66)、亲水性聚偏二氟乙烯 (polyvinylidene fluoride, PVDF)、聚醚砜 (polyethersulfone, PES) 等,其中常用的纤维素酯有硝酸纤维素、醋酸纤维素和混合纤维素;疏水性微孔滤膜有聚四氟乙烯(polytetrafluoroethylene ,PTFE) 和疏水性聚偏二氟乙烯等。例如,硝酸纤维素(NC)微孔滤膜可用于水、油、稀醇溶液;而醋酸纤维素(CA)微孔滤膜可用于浓醇溶液;混合纤维素(MCE)微孔滤膜多用于水性药液;亲水性聚偏二氟乙烯(PVDF)微孔滤膜可用于抑菌性较强的水性药液,高通量的混合纤维素滤膜可用于脂肪乳等水包油类产品。
微孔滤膜孔径关系到微生物的截留效率、流速和微生物恢复生长率,需根据检测的微生物种类和大小来选择合适孔径的滤膜。药典规定的薄膜过滤法微孔滤膜的孔径应不大于 0.45μm,0.45μm 能够提供较好的截留率,更好的流速和广谱微生物稳定的恢复生长率。药品微生物实验室可设立微孔滤膜接收标准,并进行符合性验收,包括微孔滤膜材质、包装完整性(无菌微孔滤膜)、外观、孔径(或孔径分布)、直径、厚度、无菌性(无菌微孔滤膜)、流量或流速、起泡点(微孔滤膜完整性)、生物测试(微生物回收)等。必要时,应对滤膜孔径进行验证,测试方法有起泡点法、流量法及细菌截留法。
15.《中国药典》通则 1121 抑菌效力检查法中未规定的制剂类型(如腔道用洗剂、阴道尿道给药制剂等),可根据制剂给药途径、用药人群、微生物污染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选择适宜的抑菌效力判定标准执行,建议腔道用洗剂、阴道尿道给药制剂参照通则 1121 抑菌效力检查法中表 2?2 耳用制剂、鼻用制剂、皮肤给药制剂、吸入制剂抑菌效力判断标准执行。
用于烧伤[除程度较轻的烧伤(Ⅰ 度或浅 Ⅱ 度)外]、严重创伤或临床要求必须无菌的皮肤给药制剂(如喷雾剂、气雾剂、凝胶剂、涂剂、涂膜剂),建议参照通则 1121 抑菌效力检查法中表 2?1 注射剂、眼用制剂、用于子宫和乳腺的制剂抑菌效力判断标准执行。
抑制厌氧菌的制剂,应评估是否需要考察对厌氧菌的抑菌效力,确需进行厌氧菌的抑菌效力检查,一般应选择代表性厌氧菌(如生孢梭菌)及适宜的培养基和培养条件。
有兼用途径的制剂,应符合各给药途径的抑菌效力判断标准。
9202 药品微生物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修订说明
一、制修订的目的意义
《中国药典》(ChP)2025 年版四部中通则 9202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 1105)、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通则 1106)及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通则 1107)。随着微生物检测技术的提升及我国微生物质量标准的提高,为更好指导微生物检测工作,确保药品微生物检测工作的质量,将此指导原则扩大指导范围及解决行业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势在必行。此次修订在广泛调研和征求业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主要修订内容为(1)扩大其应用范围,对指导原则的名称及前言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2)对即用型商业派生菌的应用需进行质量控制的规定。(3)对滤膜的材质选择及孔径等质量指标的控制给出了相应指导意见。(4)对抑菌效力检查法中未规定的制剂类型执行标准等给出指导意见。
二、制修订的总体思路
本次修订充分参考、吸收国内外药品标准和制药行业的反馈意见,针对通则 1105、1106、1107、1108、1109、1101、1121 修订的内容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及困惑,进行了补充说明和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三、需说明的问题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 关于指导原则应用范围及名称 根据专家意见,将此指导原则指导范围由指导通则 1105、1106、1107 扩展为通则 1105、1106、1107、1108、1109、1101、1121 等。名称由 “9202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指导原则” 修订为 “通则 9202 药品微生物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2. 关于即用型商业派生菌的应用问题 由于中国药典要求开展药品微生物检验及方法适用性试验的试验菌应为菌株的新鲜培养物(除细菌芽孢和真菌孢子外),因此对使用即用型商业派生菌的情况应进行适当的质量研究和控制。
3. 关于滤膜的材质的选择和孔径等质量控制问题 由于薄膜过滤法是目前国内外药品标准中推荐使用的常用方法,其中的微孔滤膜的材质选择和孔径等质量指标尤为重要,直接影响检测方法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查询国内外标准法规、参考文献及对国内外滤膜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调研,增加了对滤膜材质选择及微孔滤膜孔径等质量控制的相关内容。
4. 对抑菌效力检查法中未规定的制剂类型执行标准等给出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