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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6-07-279

日前,国家药监局官网刊发《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鼓励原料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配套实施工作。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2日

      《规定》明确: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是指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登记标识为A化学原料药其批准证书载明的生产企业发生主体变更,由变更后的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获批自行生产该化学原料药注册事项

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的申请、审评、审批、监督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附件1

 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制定依据  进一步完善化学原料药管理规范登记主体变更工作促进更优、更多符合要求的生产主体进入市场,推动化学原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是指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登记标识为A化学原料药其批准证书载明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转出方)发生主体变更,由变更后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让方)承担主体责任、获批自行生产该化学原料药注册事项

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的申请、审评、审批、监督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主体) 药审中心负责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伴随发生的生产场地变更及生产场地变更过程中的技术变更(如涉及受理、审评、审批工作;受让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境内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以及注册检验、核查工作

条(责任和要求)  转出方化学原料药的全部技术资料完整移交受让方,积极配合并指导受让方完成技术转移和变更管理等

受让方作为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全面掌握原料药的研发历史、生产特性及关键质量属性,结合产品特点,依据现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药品注册、生产等相关要求实施变更风险管理,关注变更对质量体系、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影响,开展充分研究、评估及必要验证,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确保可持续稳定地自行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条(信息告知义务  转出方和受让方应履行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告知义务。转出方在拟转让时、受让方在获批转让时应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告知相关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变更情况,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评估原料药变更对制剂的影响,按照相关指导原则开展必要的研究和验证工作,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章 工作程序

条(主体变更申请)  申请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应由受让方按照要求开展相应研究,并整理申报资料,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

条(受理)  受让方提交原料药主体变更申请后,药审中心应在5日内作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条(涉及场地变更)  受让方应当确保自行生产化学原料药。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过程中涉及生产场地变更的,受让方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完成充分研究、评估及验证工作、具备生产条件后,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药品生产许可范围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生产许可范围开展审核时,同步开展拟转让原料药的前置注册检验及注册核查工作

上述工作完成后,受让方可向药审中心提出登记主体变更、伴随发生的生产场地变更及生产场地变更过程中技术变更(如涉及)的补充申请

第九条(批准  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申请受理后,不涉及生产场地变更的(如企业合并、分立导致主体变更),药审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生产场地变更的,药审中心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的时限完成审评审批。

转出方持有纸质版化学原料药批准证书的,应当将原件递交至药审中心后,方可发给受让方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

第十条(公示  药审中心完成主体变更补充申请的审批后,通过原辅包登记平台公示原料药转让后的信息。登记主体变更申请的审批结论应及时抄送转出方、受让方及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上市后研究工作  化学原料药获批时附有上市后研究要求,转出方尚未按要求完成研究的,受让方按要求完成后续研究工作。

 

第三章 创新化学原料药研发主体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创新化学原料药权益方登记) 创新药化学原料药在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进行原料药登记时,登记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在备注栏注明原料药研发主体权益方(以下简称权益,其可以为实际研发主体、相应创新药的持有人化合物专利权人等)已取得登记号的创新药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可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增加或变更权益方。

第十三条(创新化学原料药权益方保护) 创新药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需经权益方同意。受让方可以凭与权益方的转让协议,按本规定提出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的申请。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境外转境内) 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转移至境内生产的,境内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化学原料药上市相关要求申报

第十五条(境外主体变更)  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境外监管机构已批准其持证商变更,实际生产场地、工艺、质量标准等均不变的,为确保在我国的注册信息与境外监管信息一致,境外登记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向药审中心提出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的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防垄断措施) 有同品种化学原料药批准证书生产企业所持有的化学原料药批准证书注销后,方可作为受让方申请同品种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

第十七条(老品种质量提升要求)  在最新的技术指导原则或者相应的ICH指导原则实施前批准化学原料药提出登记主体变更申请的,若涉及生产场地变更,应符合最新的原料药审评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实施要求)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XX日后施行,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化学原料药主体变更申报资料要求 

一、化学原料药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申报化学原料药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化学原料药上市批准通知书、化学原料药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化学原料药再注册批准通知书),相应文件应当能够清晰说明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二、证明性文件

(一)境内生产化学原料药,应当提交有关登记主体变更前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协议原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隐去),同时提供:拟转让品种情况,包括转出方近五年至少三批产品出厂放行记录,时间跨度应在36个月以上;受让方在其质量体系下生产三批样品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注册检验报告

(二)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境外监管机构已批准其持证商变更,实际生产场地、工艺、质量标准等均不变的,为确保在我国的注册信息与境外监管信息一致,境外登记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文书及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中国境内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应当提交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变更的证明文件,以及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

(三)不涉及生产场地变更的,应提供受让方对拟让化学原料药的生产场地、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不发生变更的承诺。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原料药,应当取得相应的立项批件

三、涉及生产场地变更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检查检验相关信息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以及受让方质量体系下生产三批样品经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注册检验报告,注册核查报告

(二)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三)药学研究资料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以及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四、其他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变更】CDE发布《生物制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附全文)


【变更】CDE明确:这类药品包装变更不再属于中等变更,而属于重大变更。


【征求意见】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加强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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