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CPAPE)是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1988年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社证字第3811号)的国家一级社会组织,是由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药设备工程技术提供方、设计院所、生产管理软件公司、技术咨询公司、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具有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特点。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代管。
协会服务宗旨:依照“政企沟通,标准建设,国际合作,产业服务”十六字方针,促进中国医药产业技术进步和标准升级,提高医药产业的运营效率,提升医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搭建政府和产业沟通的平台。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有320多个,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汇聚了上海医药、绿叶制药、恒瑞医药、亚宝药业、百特(中国)、华润双鹤、石四药、齐鲁制药、费森尤斯卡比华瑞制药、辰欣药业、四川科伦、浙江医药股份、中国生物技术集团以及葛兰素史克(中国)、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博士伦福瑞达等一大批中外知名制药企业,以及中电四、楚天科技、东富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江西中医药大学等医药设备、工程、设计、软件和教育咨询等方面的头部企业、大学。
协会先后承接和完成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委托的工作、项目和课题研究等任务,开展了一系列推动会员单位和行业创新发展的产业调研、培训、政策法规宣贯和调整、标准制修订、国内国际技术服务咨询、学术交流、行业资源对接等项目、活动和会议。例如:
一、组织制定《医药行业设备检修规程》,开展设备管理、医药工程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二、组织了全国范围内的制药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
三、编制了十五批节能机电产品和淘汰产品项目目录;
四、对制药企业在用设备普查,为政府部门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管理提供了决策依据;
五、对制药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其项目管理进行前期论证评估,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曾在北京、广州分设“进口设备检修中心”,在京成立“全国医药设备密封技术服务中心”;
七、 编辑出版对制药企业的设备选型具有指导性的学术和市场期刊及译丛,开展制药用水、吹灌封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共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八、 通过国际合作和交流,开展制药企业“GMP”的认证咨询和制药机械、工程GMP评审工作;
九、连续主办10多年的协会年会(CPAPE‘年会),塑造了行业知名品牌,汇聚了一大批政策法规、技术创新、服务咨询等的专家、知名企业和产业精英;
十、每年调研、考察会员单位重点、难点共性问题,并及时形成协会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着力推动政企沟通;
十一、设立8个专业委员会:医药环境工程、吹灌封技术 、医药自动化、仿制药技术、中药设备工程、医药物流工程、工业互联网、生物制药工程专业委员会,深入推进制药工艺和产业进步;
十二、成立了专家委员会(智库),发挥产业智囊的高端学术引领和专业服务作用,着力推动医药先进制造和供应链安全。
协会的工作,对推动医药行业、制药工业及其相关产业链的技术、服务进步正在发挥建设性作用 。
协会当前为第七届理事会,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施行轮值会长制度,2021年度轮值会长单位是上药集团,2022年度轮值会长候选单位是绿叶制药集团。
在创新驱动战略指导下,在国家“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医保集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审批审评机制改革、药品全过程监管、医药国际化发展等背景下,协会将深入开展党建工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做好医药设备、工程和制药工业生产流通等相关领域的工作,维护好本会作为“技术服务引导者、产品方向引路者和标准规范力行者”的行业和社会形象,进一步发挥国家一级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社会,以国际化和前瞻性的理念,强化质量意识、创新意识、技术服务意识和安全环保意识等,推动我国医药工业转型升级、先进制造,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 会 名 称 为 中 国 医 药 设 备 工 程 协 会 , 英 文 名 称 为 China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缩写为:CPAPE,是由 国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及相关医药设备工程技术提供方、管理咨询机构、高 校及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 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照“政企沟通,标准建设,国际合作,产业服务”十六字方针,促进中国医药产业技术进步和标准升级,提高医药产业的运营效率,提升医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搭建政府和产业沟通的平台。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本会的网址: www.cpape.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方针政策;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医药设备工程技术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订医药产业的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和措施等提出医药设备工程技术相关的建议、意见;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四)开展技术咨询,承担医药设备相关企业投资、工程改造项目、工程新建项目的评估和论证;
(五)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制定和贯彻医药设备工程技术相关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医药设备工程技术领域的团体标准,推广医药设备工程技术领域高新科技成果,特别是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和新的供应链等。
(六)开展医药设备工程技术领域宣传报道,编辑和翻译医药设备工程技术领域有关书籍、指南、报刊、资料;
(七)组织医药设备工程技术领域国内与国际上的技术交流,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展览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八)开展医药设备工程技术领域相关培训和认证咨询工作;
(九)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友好联系,组织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为国内医药行业借鉴国际先进技术,提升自身水平搭建平台;
(十)开展并参与医药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 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中文简介; 2.单位英文简介; 3.本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按规定获得本会发出的信息资料和刊物权;
(五)对本会提出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标准的制定并自觉执行。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 1 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69 人,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担任本会理事的意愿,支持本会工作;
(三)在本会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入会一年以上并按时缴纳会费;
(五)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确保参加年度理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6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 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 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 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 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会长会议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会长、副会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 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 7-15 名,秘书长 1 名。 本会实行年度轮值会长制度,轮值会长从副会长中经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 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 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 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 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议;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 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 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轮值会长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 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 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 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 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 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 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会长会议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1 月 25 日第七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